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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先看規模:外國旅客回來了,按摩是他們最常做的活動之一
依觀光署公布的來臺旅客統計,2019 年來台旅客是 1,186 萬 4,105 人次。疫情後逐年回升,2025 年是 857 萬 4,547 人次,大約是 2019 年的七成二;2026 年 1 到 8 月有 556 萬 4,858 人次,比去年同期略多。客源以日本最多,港澳、韓國其次。
這些旅客來台做什麼?觀光署每年做「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其中一題問旅客在台期間參加了哪些活動(可以複選)。2025 年的結果是:購物 93.50%、逛夜市 87.12%、參觀古蹟 64.58%,第 4 名就是按摩或指壓,21.16%;2024 年這一項是 19.97%,同樣排第 4。換句話說,每五位來台旅客就有一位會走進按摩店。
同一份 2025 年調查估計,旅客平均每人每天在台消費 185.14 美元,其中「娛樂」類支出占 5.38%。調查沒有單獨算按摩花了多少錢,所以坊間常見的「按摩業年創 300 億商機」「年產值 40 億」這類數字,我們都找不到官方出處,這篇不採用。
國內的店家數也沒有一個精確的官方數字。財政部的稅務行業分類裡有「推拿按摩服務」這一項(代碼 9690-15,包括身體經絡推拿、腳底按摩、刮痧推拿等),但公開的家數統計只細分到更大的「其他個人服務業」,裡面還混著其他行業。衛福部一份新聞稿曾引用經濟部資料:截至 2018 年 7 月,用「腳底按摩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的有 1,159 家,另依衛福部的研究調查,有六萬多人從事腳底按摩工作。
02按摩在法規上是什麼:從「不列入醫療管理」到「民俗調理業」
台灣的腳底按摩風潮,常被追溯到天主教的吳若石神父。衛福部的資料寫,吳若石神父在 1979 年把「足部反射健康法」引進臺灣。之後政府怎麼管這件事,大致經過三個階段:
- 1993 年:先劃出醫療之外。當時的衛生署在 1993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把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沒有侵入性的按摩、指壓、腳底按摩等列進去,同時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1997 年衛生署又發函說明,視障者為健康人「疏鬆筋骨、消除疲勞」的按摩是非醫療目的
- 2010 年:舊公告停止適用。衛生署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公告舊規定停止適用,改訂民俗調理的管理規定
- 2015 年起: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衛福部 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6 月 1 日實施;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告修正,10 月 1 日起實施
現行規範的第二點把民俗調理定義為:「為紓緩放鬆,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經絡調理、指壓、刮痧、拔罐等之非醫療行為」。關鍵字是兩個:紓緩放鬆、非醫療。
在商業登記上,經濟部陸續公告了「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經絡調理業」四個營業項目,衛福部的簡報也寫明,民俗調理「屬『商業行為』,不得涉及醫療」。
03新規範要求店家做什麼
「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一共十四點,跟消費者最有關的是下面這幾條:
| 要點 | 規定 | 消費者看得到的地方 |
|---|---|---|
| 第三點 | 和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的,要有實體區隔、獨立門戶與招牌 | 按摩店不能看起來像診所的一部分 |
| 第四點 | 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或醫療器材 | 店內不該擺藥品、醫療器材 |
| 第五點 | 服務內容、收費情形、倫理守則要在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 | 價目表應該一進門就看得到 |
| 第六點 |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登記,招牌可用「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經絡調理」 | 招牌用語 |
| 第九點 | 廣告建議用語,例如「紓緩放鬆、消除疲勞、促進血液循環」、各部位的調理(按摩) | 正常的廣告長這樣 |
| 第十點 | 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 不該聽到「可以治好」 |
| 第十一點 | 不得在醫療機構招攬客人 | 醫院門口拉客不合規 |
| 第十二點 | 人員要配戴身分識別證,不得從事醫療行為、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自行調製藥品、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 | 師傅身上應該有識別證 |
要注意的是,這份規範是行政規範,條文多半寫「應」「不得」,但它本身沒有罰則;真正有罰則的是背後的醫療法、藥事法等法律。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建議消費者把這份清單當成「判斷一家店正不正派」的依據,而不是期待每家店都已經做到。
04為什麼「治療」兩個字不能講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的話,依第 104 條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按摩店不是醫療機構,所以只要廣告內容會讓人以為能治病,就可能踩到這條。
衛生署早在 1985 年就發函說明,「以按摩、指壓、推拿或其他技藝為人治療疾病者」屬於醫療廣告的範圍。台北市政府 2006 年的一件訴願決定,就引用了這份函:一個人民團體刊登了「多年頭痛、不到一週就不痛」這類見證內容,被認定是醫療廣告,處罰 5 萬元,訴願也被駁回。衛福部對傳統整復推拿的宣導也寫得很直接:「不可宣稱醫療效能」。
所以,店家說「放鬆」「消除疲勞」是規範建議的用語;說「治療失眠」「改善高血壓」「把腳底按通了內臟就會好」,就是越線了。消費者聽到這種說法,有兩個理由提高警覺:一是它違反規定,二是一家願意這樣宣傳的店,在價格與服務上也可能不那麼老實。
真的有身體不舒服,例如反覆的痠痛、麻木或睡不好,應該先找醫師。按摩可以讓人放鬆,但不能取代診斷與治療。
05明眼人可以開按摩店嗎?視障按摩師的位置
這題常讓人搞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原本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是對視障者就業的保障。司法院在 2008 年 10 月 31 日作成釋字第 649 號解釋,認為這個規定與憲法的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不符,最晚三年後失效。
法律隨後修正,在同一條加上這項規定於 2011 年 10 月 31 日失效。勞動部 2012 年的說明寫得很清楚:「自 100 年 11 月 1 日起,一般民眾均得從事按摩工作」。
但同一條第 5 項仍然有效: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給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也就是說,你在車站、機場、醫院、公園裡看到的按摩服務,依法應該是由視障按摩師提供。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第十三點也寫明,視障者的按摩業依身權法辦理。
06情境一:下班想找一家按摩店的上班族
你在公司附近或捷運站出口看到好幾家按摩店,第一次去不知道怎麼挑。照規範的要求,可以先在門口看三件事:價目表有沒有貼在明顯的地方、上面有沒有寫清楚時間與價格;店內有沒有擺藥品或醫療器材;招牌或傳單有沒有「治療」「根治」這類字眼。
進門後,先確認你要做的項目、時間和總價,再開始。按的過程中覺得太痛,直接說,力道本來就可以調整。結束時看一下師傅有沒有配戴識別證,如果有不滿意的地方,就知道該反映給誰。
如果店家推銷儲值卡或套票,先想清楚自己會不會常來。衛福部公告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服務項目裡列了「身體油壓」,裡面規定全額預付超過新台幣 5 萬元的部分,業者要提供履約保障,契約實施後終止的手續費不得超過 10%,也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單純的腳底按摩店是否適用這份契約,原文沒有寫,但這些條件可以當作你判斷一份儲值方案合不合理的參考。
07情境二:帶外國朋友去按摩
外國朋友來台灣,按摩幾乎是固定行程。帶他們去之前,先替他們確認幾件事:價目表有沒有英文或他們看得懂的語言、價格是以時間計還是以項目計、有沒有另外的加價項目。很多糾紛不是來自服務本身,而是結帳時才發現跟想的不一樣。
也提醒朋友:在台灣,按摩是「放鬆服務」,不是醫療。有慢性病、懷孕、剛受傷或正在服藥的人,先告訴師傅,必要時先問醫師;如果師傅主動推薦藥品或保健品,依規範那本來就不該發生。
08情境三:想接更多觀光客的按摩店老闆
如果你經營一家按摩店,外國旅客是看得到的客源:每五位來台旅客就有一位會去按摩或指壓。要接住這群客人,新版規範其實就是一份很實用的檢查表。
先把收費寫清楚。規範第五點要求把服務內容、收費情形與倫理守則貼在明顯處;做成中、英、日、韓多語的價目表,是讓外國客安心走進來的第一步。再來是廣告用語:規範第九點列的「紓緩放鬆、消除疲勞、促進血液循環」,以及頭頸肩背放鬆、各部位調理(按摩)等用語,都是可以放心用的;「治療」「改善疾病」則不要寫,醫療法的罰鍰是 5 萬元起跳。
員工配戴識別證、店內不擺藥品與醫療器材、不提供用藥建議,這些看起來是限制,其實也是保護:客人如果出現狀況,你可以清楚說明店裡做的是放鬆服務,而不是醫療。至於儲值方案,參考美容定型化契約的條件設計,例如不寫「終身」、退費規則講清楚,糾紛會少很多。
09做法:消費者的挑店清單
- 價目表貼在明顯處,時間、項目、價格都寫清楚(規範第五點)
- 店內沒有陳列藥品或醫療器材(規範第四點)
- 招牌、傳單、網路廣告沒有「治療」「根治」「改善某某疾病」(規範第十點、醫療法第 84 條)
- 按摩人員配戴身分識別證(規範第十二點)
- 師傅不提供用藥建議、不推銷藥品(規範第十二點)
- 開始前確認項目、時間與總價;有加價項目先問
- 儲值卡、套票:確認退費規則;條件可參考美容定型化契約(不得寫終身、終止手續費不超過 10%)
- 身體有狀況先看醫師,按摩是放鬆,不是治療
10常見問題
腳底按摩可以治病嗎?
在法規上不行這樣說。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把按摩定義為「為紓緩放鬆」的「非醫療行為」,並規定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的建議或宣傳。身體有症狀應該就醫。
不是視障者,可以當按摩師或開按摩店嗎?
可以。釋字第 649 號解釋後,身權法第 46 條的限制已經失效,2011 年 11 月起不是視障者也能合法從事按摩。但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公園與政府機關的場所,仍不得提供給非視障者從事按摩。
按摩店可以賣精油、藥膏嗎?
規範第四點規定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或醫療器材,第十二點也規定民俗調理人員不得販賣藥品、醫療器材或自行調製藥品。如果店家推銷產品時宣稱可以治療疾病,就值得警覺。
新規範什麼時候生效?違反會被罰嗎?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告修正,10 月 1 日起實施。規範本身沒有罰則,但如果宣稱療效構成醫療廣告,可依醫療法第 104 條處 5 萬到 25 萬元罰鍰;地方政府也會依規範第十四點輔導業者。
在哪裡可以檢舉宣稱療效的按摩店?
醫療廣告歸各縣市衛生局主管,可以向店家所在地的衛生局反映,附上廣告或傳單的照片。
11我們的看法
原稿寫於 2024 年,是一篇介紹按摩觀光商機的文章,裡面點名推薦一家按摩店,也有不少「腳底是第二個心臟」「穴位能顯現器官狀況」的說法。兩年後重寫,我們把重心放回讀者:你去按摩之前,該知道哪些規定在保護你。
台灣按摩業最值得被說清楚的,其實是它在法律上的定位。從 1993 年把按摩劃在醫療之外,到 2025 年修正的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政府給的答案一直是同一個:可以放鬆,不能治療。這條線對消費者是保護,對店家也是保護。店家不用承擔醫療責任,消費者也不會因為相信「按一按就好」而延誤就醫。
外國旅客把按摩當成來台必做的事,是台灣的好名聲。要守住這個名聲,靠的不是更誇張的療效,而是更透明的價目表、更清楚的服務說明,以及一張別在胸前的識別證。
12時間點:按摩在台灣的法規變化
| 時間 | 事情 |
|---|---|
| 1979 年 | 吳若石神父將「足部反射健康法」引進臺灣(衛福部資料) |
| 1993 年 11 月 19 日 | 衛生署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含按摩、指壓、腳底按摩等;不得為醫療廣告 |
| 1997 年 9 月 9 日 | 衛生署函釋:視障者提供的放鬆型按摩不屬於醫療 |
| 2008 年 10 月 31 日 | 釋字第 649 號:「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至遲三年失效 |
| 2010 年 3 月 15 日 | 1993 年公告停止適用,改訂民俗調理的管理規定 |
| 2011 年 11 月 1 日 | 一般民眾均得從事按摩工作 |
| 2015 年 6 月 1 日 | 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實施 |
| 2025 年 10 月 1 日 | 修正後的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實施 |
13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改寫自 2024 年 5 月的一份舊稿。法規部分,我們打開了衛福部公告的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醫療法、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勞動部說明,以及台北市政府與監察院文件中轉引的 1993 年公告與 1997 年函釋(1993 年公告的原件我們沒有找到,文號以官方轉引為準)。數據部分,旅客人次來自觀光署統計,按摩參與比例與消費金額來自觀光署的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 2024 年、2025 年版。
舊稿有幾段這次沒有寫:點名推薦的特定按摩店(本站不推薦個別店家);「年創 300 億商機」「國內按摩產值 40 億元」「全台超過 1,500 家」等數字,我們找不到官方出處;日本、菲律賓、美國的按摩價格與美國按摩師薪資,沒有可引用的來源;「日本觀光客最推薦」,觀光署調查的摘要沒有分國別的按摩比例;「腳底是第二個心臟」「穴位能顯現器官狀況」這類說法屬於療效宣稱,與規範不符;西門町「每 50 公尺 1 到 2 間」也查不到依據。
美容定型化契約是否適用於單純的按摩店,原文沒有寫明,文中只把它當作參考,並清楚標示。
14給讀者的摘要
觀光署調查顯示,2025 年來台旅客有 21.16% 在台期間按摩或指壓,排在購物、夜市、古蹟之後的第 4 名。在台灣,按摩在法規上是「為紓緩放鬆」的「非醫療行為」: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的新版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要求店家把服務內容與收費貼在明顯處、人員配戴識別證、不得陳列藥品或醫療器材、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宣稱療效可能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罰 5 萬到 25 萬元。明眼人自 2011 年 11 月起可以合法從事按摩,但車站、機場、醫院、公園等場所仍只能提供給視障按摩師。挑店時看價目表、識別證、廣告用語;身體有狀況,先看醫師。
15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修正,衛部中字第 1141861484 號,2025-09-12(2025-10-01 實施):mohw.gov.tw(PDF)
- 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46&flno=4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 8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flno=8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 10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flno=104
- 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2008-10-31: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30
- 勞動部,一般民眾得從事按摩工作之說明,2012-02-20: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7005/post
- 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引用 1993 年公告與 1985 年衛生署函),2006-12-07:https://laws.gov.taipei/law/LawDecision/ContentExport?id=805-030
- 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引用 1997 年衛生署函釋):https://laws.gov.taipei/law/LawDecision/ContentExport?id=554-030
- 監察院,陳情案結案表(1993 年公告於 2010 年停止適用),2010-07:cybsbox.cy.gov.tw
- 衛生福利部,傳統整復推拿宣導(不可宣稱醫療效能):https://www.mohw.gov.tw/cp-16-24513-1.html
- 衛生福利部,民俗調理業簡報(營業項目代碼):mohw.gov.tw(PDF)
-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腳底按摩業 1,159 家、六萬多人從業):https://www.mohw.gov.tw/cp-16-45145-1.html
- 衛生福利部(吳若石神父 1979 年引進足部反射健康法):https://www.mohw.gov.tw/cp-16-59483-1.html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23-01-06 公告:cdc.gov.tw(PDF)
- 交通部觀光署,《2025 Annual Survey Report on Visitors Expenditure and Trends in Taiwan》摘要:admin.taiwan.net.tw(PDF)
- 交通部觀光署,〈113 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摘要:admin.taiwan.net.tw(PDF)
- 交通部觀光署,來臺旅客人次統計(月報表):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News?a=119&id=36380
- 交通部,《108 年交通年鑑》(2019 年來臺旅客人次):motc.gov.tw(PDF)
- 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9690-15 推拿按摩服務):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class/tsic.csv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文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身體不適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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