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莎雅Misaye
消費

外送專法上路快三個月:外送員的規則到了,消費者的還在草案

如果你常叫外送,會員怎麼退、晚到怎麼賠、結帳畫面上的費用怎麼算,到今天還沒有一套專門的規則。《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2026 年 7 月 21 日零時施行,外送員的報酬、停權、保險規則同一天上路;但保護消費者的「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我們查到的公開資料只到交通部 7 月 20 日的預告草案。這篇整理現在已經能用的保障、三種常見狀況的處理方式,以及我們的立場:消費者這一側的規則應該盡快公告,費用要一項一項拆開標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發布編輯:米莎雅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本文目錄14 節

01這部法跟消費者有關的條文

  • 三讀與公布:立法院 2026 年 1 月 6 日三讀通過,全文 28 條;總統 1 月 21 日公布,依第 28 條在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 分工:依勞動部 7 月 20 日的新聞稿,勞動部管外送員的權益;經濟部管平臺與合作商家之間的合作契約範本;交通部管平臺對消費者的服務定型化契約,以及外送員交通安全規則;衛福部管外送員的食品衛生訓練。

法條本身把消費者的事交給交通部。第 2 條列出交通主管機關的權責,包括「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與「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第 13 條要求交通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消費者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勞動部在外送專法專區說明立法理由時,直接點出消費者的問題: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運費計算方式、會員訂閱及退費、訂單取消與退費等內容,發生爭議時保障不足。這三件事,正是交通部草案要處理的範圍。

法條裡已經生效、直接碰到消費者日常下單的有兩條:

  • 紀錄保存(第 18 條):平臺要把與消費者有關的紀錄保存至少兩年,包括訂購時間與內容物;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取消訂單的退費情形;延遲、送錯、瑕疵或損壞時的處理方式、收退費用與補償措施;消費者與平臺之間的契約;客服與投訴紀錄。有關機關要求調閱時,平臺不得拒絕。
  • 個資與系統(第 16 條):平臺要遵循個資法,並確保程式的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度。

違反第 18 條的保存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依第 25 條,主管機關還要公布被罰平臺的名稱與違反條文。

02已經上路的:外送員、商家與交通安全

勞動部列出的外送員保障包括:報酬計算方式明確、停權或終止契約要有事由與救濟程序、派單資訊更透明、外送期間的商業保險保障,以及終止契約時的經濟補償。平臺也要辦理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等教育訓練。合作商家這一側,抽成比例、收費項目、付款條件等重大事項,要雙方合意才能調整。

最直接影響平臺成本的是專法第 5 條:每筆訂單的基本報酬,不得低於「外送服務期間」按比例換算的最低時薪 1.25 倍,而且不得低於 45 元。外送服務期間從外送員接單起算、到完成訂單為止,以分鐘計,未滿 30 秒不計、30 秒以上算 1 分鐘。45 元這個保障金額,每年依最低時薪的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試算:2026 年最低時薪 196 元,乘以 1.25 是每小時 245 元,約每分鐘 4.08 元。一筆 30 分鐘的訂單,基本報酬下限是 245 × 30 ÷ 60 = 122.5 元;一筆 10 分鐘的訂單換算約 40.8 元,低於 45 元,所以下限是 45 元。大約 11 分鐘以內的訂單,下限都是 45 元。

勞動部的外送員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還規定平臺的獎勵措施不得計入基本報酬;消費者用現金付款、事後客訴找零短少時,平臺不得不經調查就直接由外送員負擔。

對象規則主管機關狀態(至 10 月 12 日)
外送員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細則、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6 月 26 日發布,7 月 21 日施行
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範本經濟部7 月 21 日與專法同步施行
外送員食品衛生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衛福部7 月 21 日發布施行
外送員交通安全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9 月 9 日發布,自發布日施行
消費者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7 月 20 日預告草案,尚未查到公告

依第 14 條,經濟部的合作契約範本要涵蓋平臺向商家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的金額或比例;這是平臺與店家之間的帳,消費者在結帳畫面上看不到。

03還在草案的:消費者這一側

交通部 2026 年 7 月 20 日預告《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的預告內容,重點包括:

  • 會員訂閱:第一次訂閱會員服務,7 天內可以解除契約。
  • 自動續約:要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並建立續約提醒與退款機制。
  • 資訊揭露:清楚揭露取消訂單、退費條件與商品瑕疵的處理方式,並列出費用明細;沒有列明的費用,由平臺負擔。
  • 延遲送達:平臺要提供預估送達時間;延遲超過合理期間,消費者可以取消並獲得適當補償。
  • 風險分配:系統異常或合作商家的履約問題,不得轉嫁給消費者。

草案由交通部公路局邀集消費者保護團體、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工會研商後提出。程序上,它要在預告後修正,陳報行政院核定,再公告施行。

同一天預告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則已經施行;消費者這份,到 10 月 12 日我們還沒有查到正式公告,查詢的範圍寫在文末「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04草案公告前,現行法已經給你的保障

草案還沒公告,不代表消費者完全沒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衛福部既有的記載事項,有幾條可以直接用在外送訂單上。

  • 條款有疑義,從有利消費者解釋:消保法第 11 條。平臺的使用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寫得模糊的地方,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 交易前要給的資訊:消保法第 18 條要求通訊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對價、付款與交付方式、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以及是否排除解除權;在網路上成立的交易,要以可以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 7 天解除權與例外:消保法第 19 條給通訊交易 7 天解除權。但依行政院的合理例外準則,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後可以排除,多數現做餐點很可能落在這一類。
  • 餐飲的運費與交付時間: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列出交易總價款、單價與折扣方式;有運費約定的,計價與負擔方式要在交易前詳細記載,沒記載就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它也要求載明交付期日或期間,並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片面變更份量或數量。
  • 申訴有期限:消保法第 43 條,企業經營者應在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 44 條再往下是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衛福部這份記載事項規範的是「以網路等方式販售食品或餐飲」的企業經營者。在一筆外送訂單裡,這個角色由平臺還是店家承擔,要看雙方各自的契約與個案事實,我們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針對外送平臺說明。

05情境:第一次訂外送會員,想在第一個月內退訂

假設一位上班族第一次訂閱某平臺的月費會員,預設自動續約。以下分成兩種時間點推演,處理方式不同。

第 5 天就想退。草案公告後,這落在前面提到的 7 天解除期間內;依合理例外準則第 3 條,主管機關公告的記載事項有解除契約的規定,就適用那套規定。草案公告前,這份會員能不能用消保法第 19 條的 7 天解除權,要看它是否屬於準則列的例外,例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且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我們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針對外送會員說明。

第 20 天才想退。已經超過草案的 7 天,能做的事變成阻止下一期扣款:在下次扣款日前關掉自動續約,並回頭確認當初是否「明示同意」續約。現行法下還有一個可以查的點:如果這份會員適用第 19 條,而平臺沒有依第 18 條告知解除權的期限與方式,7 天從告知的次日起算,但最長不超過 4 個月。

06情境:餐點晚了一個多小時才到

假設晚上 6 點半下單,App 顯示預估 7 點 10 分送達,實際 8 點 15 分才到,餐點已經涼了。

現行法下,外送專法沒有延遲補償的條文,補償要看平臺自己的條款。前面提到的 7 天解除權多半用不上,所以主要的路是申訴:先向平臺客服提出,附上預估時間與實際送達時間,前面提到的 15 日處理期限從這時起算。平臺對這筆延遲怎麼處理、退了多少,都在它必須保存兩年的紀錄裡,申訴升級時主管機關可以調閱。

草案公告後,取消與補償才有明文依據,「店家出餐慢」「系統出錯」也不能拿來推給你。差別在時間點:餐點還沒送到時,可以選擇取消;已經收下,能補多少要等正式版本。所以等待中就先截圖預估時間,再決定要不要取消。

07情境:結帳畫面出現看不懂的費用

假設兩份便當合計 268 元,結帳畫面卻多出一項只寫「平臺費」的費用,沒有說明怎麼算。

付款前,這是問清楚的最佳時機。前面提到的消保法第 18 條與衛福部餐飲記載事項,都要求費用資訊在交易前給清楚。名稱看不懂,先點開說明或問客服,問不到就不要付款;說明寫得模糊,同樣從有利於你的方向解釋。

已經付款,就截圖保存明細,向平臺申訴,請它說明這筆費用的名目與計算方式;這筆收費本來就在平臺要保存的紀錄裡。草案公告後,像這樣沒有列明名目與算法的費用,就可以直接主張由平臺負擔、要求退還。

08現在就可以做的事

  1. 下單前截圖:結帳畫面的費用明細與預估送達時間各存一張,當作你自己的備份。
  2. 地址寫完整:施行細則要求平臺建置欄位,讓消費者確實填寫送達地點,包括樓層與管理室、警衛亭這類抵達區域。寫清楚,可以避免送錯與延遲的爭議。
  3. 查會員設定:確認是否自動續約、下次扣款日,以及當初同意續約的畫面。
  4. 先向平臺申訴:保留訂單編號、客服對話與申訴日期。
  5. 升級到政府:期限內未獲妥適處理,向所在縣市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可以送件,也可以就原案提出第二次申訴或申請調解。附件只收 PDF,最多 10 個檔、合計 40,960 KB,截圖要先轉成 PDF。

09常見問題

颱風天還能叫外送嗎?依專法第 15 條,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的地區,平臺應停止營業,所以在那些地區下不了單。施行細則再規定,其他地區的訂單,取送路線也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的區域。

我給外送員的小費,平臺會抽成嗎?不行。勞動部的外送員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明定,平臺不得抽取消費者給外送員的小費。施行細則也規定小費不算報酬,所以平臺不能拿你的小費去湊基本報酬的下限。

會員的運費優惠,是外送員在吸收嗎?不應該是。同一份記載事項規定,平臺提供的各項運費優惠,包括運費折抵、餐點折扣與平臺會員福利,不得由外送員負擔或從報酬扣減。

外送費有沒有上限?專法把「基本運價核定」列為交通主管機關的權責,但我們沒有查到任何已公告的基本運價。怎麼執行,官方尚未說明。

草案說的「合理期間」是多久?補償多少?官方尚未說明。7 月 20 日公開的預告內容只寫「適當補償」,沒有分鐘數,也沒有計算方式。

草案公告後,平臺不照做會怎樣?依消保法第 17 條,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平臺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依第 56 條之 1,平臺使用的條款違反公告事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並可按次處罰。

10我們的看法

外送員的保障先上路,我們認為是對的,那是這部法最主要的目的。但同一部法上路快三個月,消費者這一側還停在草案,連同一天預告的交通安全規則都已經施行,這個時間差值得被指出來。

理由很實際:外送員的報酬、保險、訓練都是平臺的成本,這些成本有一部分很可能反映在消費者付的費用上。如果費用怎麼標示、會員怎麼續約、延遲怎麼補償的規則還沒定,消費者就沒有一把尺可以檢查平臺的收費是否合理。

外送員那一側已經有可以參照的標準:施行細則要求平臺給外送員的預估報酬,基本報酬和獎金要分開揭示,不得只給合計金額。消費者看到的費用,也應該有同樣的顆粒度。

所以我們主張三件事:

  1. 盡快公告:交通部的草案應盡快完成核定與公告,並說明預計的施行日。
  2. 費用拆開標示:在結帳畫面上,把每一項費用分開列出名稱與金額,而不是只給一個總額。草案已經寫了「列出費用明細」與「沒有列明的費用由平臺負擔」,正式版本不應該把這兩條改弱。
  3. 延遲要有數字:「合理期間」與「適當補償」應在正式版本或平臺條款裡寫成可以檢查的時間與計算方式,否則消費者無從判斷自己能不能取消。

11接下來要注意的時間點

  • 交通部草案:核定與施行日官方尚未公布。公告當天起,平臺條款就要對照新規則檢查一次。
  • 2027 年 1 月 1 日:勞動部最低工資審議會 9 月 24 日決定,最低時薪擬由 196 元調為 205 元,待行政院核定。若核定,前面提到的每筆訂單報酬下限會跟著提高,45 元保障金額也要依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12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文中每一條規定都對照過資料來源裡的法規全文或官方新聞稿。交通部草案只讀得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轉載的 7 月 20 日預告說明,沒有讀到條文全文。

「草案還沒公告」這個判斷,來自三處 10 月 12 日的查詢:交通部「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清單(頁面更新日 10 月 12 日)共 43 筆,沒有任何一筆與外送有關;勞動部外送專法附屬法規專區列出的 9 筆,也沒有這一份;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整編至 10 月 2 日)用「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搜尋,沒有結果。

更正(2026-10-12):原稿把「抽成比例與收費項目等重大事項要雙方合意才能調整」寫成外送員的保障;勞動部 7 月 20 日新聞稿把這一項列在合作商家,已改正。

沒有寫進文章的:聯合報 7 月 20 日的報導引述交通部官員,說消費者草案預告 30 天、力拚今年底上路。官方 7 月 20 日的原文沒有這兩項,所以我們不把它當成確定的時程。經濟部的合作契約範本原文與交通部草案條文,都放在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 月 12 日我們連線失敗,因此只寫母法條文裡查得到的部分。

13給讀者的摘要

外送專法 7 月 21 日施行,外送員的報酬下限、小費不得抽成等規則已經上路;保護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仍是交通部 7 月 20 日預告的草案,內容包括會員 7 天內可解約、自動續約要明示同意、費用明細要列出、沒列的費用平臺自己吸收、延遲可取消並補償。草案公告前,你仍可依消保法要求交易前看清楚費用,條款模糊從有利你的方向解釋,平臺也要在 15 日內處理申訴。下單前截圖費用明細與預估送達時間,並確認會員的續約設定。

14資料來源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12 日。草案內容以交通部正式公告為準。

有不同看法,或發現錯誤?

寫信給米莎雅。指正、補充資料、轉載授權都可以,我們會讀每一封信;內容有誤會在原文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