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18 節
01故事為什麼能賣錢:客人用它來判斷品質
客人走進一家店,看不到你的廚房、工廠或進貨單,只能靠看得到的線索判斷這家店值不值得信任:開了多久、東西從哪裡來、做法跟別家有什麼不同。品牌故事就是把這些線索整理好,交到客人手上。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管得到故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條文列舉的事項包括價格、品質、製造方法、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等。品牌故事裡最常出現的「我們做了幾年」「原料從哪裡來」「用什麼方法做」,幾乎都落在這個範圍裡。
所以寫品牌故事,第一個問題不是「怎麼寫才感人」,而是「這裡面的每一句,我拿得出證據嗎」。
02一個會賺錢的品牌故事,回答三件事
我們把品牌故事拆成三個問題。三個都答得出來,故事自然就有了;答不出來的,不要用形容詞補。
- 你為什麼開始做這件事?寫一個具體的起點,而不是一句理念。「因為想讓大家吃得健康」是理念;「開店前我在附近公司上班,每天早上買不到現做又不油膩的早餐」是起點
- 你的做法和別人哪裡不一樣?寫看得見、可以被檢查的做法:每天幾點備料、用哪裡的原料、哪一道工序自己做。不要寫「用心」「嚴選」「職人精神」——這些詞每家店都能用,等於沒說
- 這對客人有什麼差別?把做法翻成客人的好處,也順便說明價格。「豆漿每天早上現磨,所以比便利商店的貴十塊,但下午三點以後就沒有了」——這句話同時說了做法、好處、價格和限制
最後一點常被忽略:好的品牌故事會說出限制。現做所以會賣完、手工所以每天只有幾十份、在地小農所以產季外沒有。限制讓故事變得可信,也幫你篩選出願意為這些理由付錢的客人。
我們在小店品牌那篇談過一句話定位與說法表;品牌故事可以看成定位的長版本,寫好後放進說法表,讓員工也講得出來。
03故事要放在客人看得到的地方
品牌故事不是寫在網站「關於我們」就結束了。客人真正會看到的地方,通常是這些:
- 菜單或價目表的一角:一兩句話說明為什麼這樣做、為什麼這個價格
- 包裝或外帶袋:產地、製作方式、保存期限,用最短的字寫清楚
- 店門口或櫃台:一張可以讓排隊的客人看完的小卡
- 員工的口頭說法:客人問「這個為什麼比較貴」時,員工怎麼回答
- 社群與網站:可以寫長一點,但內容要跟店裡說的一致
每一個地方寫的東西,都要經得起同一個檢查:如果有客人或主管機關問「怎麼證明」,你拿得出來嗎?
04不能編的第一種話:年份與資歷
「創立於某年」「二十年經驗」「三代傳承」,是品牌故事裡最常見、也最容易出事的說法。
公平會 2025 年 5 月處分的一件案子:一家賣床墊的公司在網站上宣稱「深具多年豐富的高階床墊製作與研發經驗」、「從八十年代起為國內和國外許多廠商代工」。公平會調查發現,這家公司 2024 年 8 月才設立登記,床墊也是委託其他業者代工,並沒有宣稱的製作與研發經驗,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處 5 萬元罰鍰。
這件案子對小店的提醒很具體:公司或商號的設立日期是有登記的,公平會就是用它來比對。如果你的店真的有歷史,例如父母那一代就在擺攤,只是後來才登記,故事可以這樣寫:「從某年在市場擺攤開始,某年才有了現在的店面」,並保留能證明的東西——老照片、舊單據、攤位的租約。講清楚哪一段是攤販、哪一段是公司,比籠統寫「創立四十年」安全得多。
05不能編的第二種話:產地與「台灣製」
產地是另一個常見的故事元素:「台灣在地」「嚴選某某產區」「MIT」。公平會 2026 年 9 月處分的一件案子:一家通路業者的網站上,一款剪刀標示「產地:台灣」,但這款剪刀自 2022 年 5 月起已經改在中國製造。這家業者同樣因廣告不實被罰 5 萬元;公平會並提醒,商品製造地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這件案子的關鍵不在業者一開始說謊,而在於供應商換了、標示沒換。小店最容易踩到的正是這種情況:原料換了產地、代工廠換了,菜單、包裝、網站上的故事卻沒有跟著改。
產地標示本身也有規定。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依第 16 條,主管機關會先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的,處 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的可以直接處罰。同法第 8 條規定,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的商品,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原產地的認定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一件商品經過好幾個國家加工,產地怎麼算?進口貨物的部分,財政部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判斷方式包括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這份標準管的是進口貨物,但「實質轉型」的概念可以幫你判斷:如果你只是把進口的成品換個包裝,就不該寫成台灣製。
06不能編的第三種話:「第一」「唯一」「最」
「全台第一」「業界唯一」「最好吃」,是很多店家拿來吸睛的字眼。公平會的「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寫,比較廣告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並禁止「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
實際案例也不少。公平會 2024 年 9 月處分一家業者在廣告中宣稱產品「業界唯一」,公平會說明,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的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處 5 萬元罰鍰;2023 年 8 月,公平會也對 10 家宣稱「全台第一」雙認證的業者,各處 5 萬到 10 萬元罰鍰。
對小店來說,最簡單的原則是:除非你能拿出公開、可查的依據(例如某個比賽的得獎紀錄),否則不要用「第一」「唯一」「最」。把「全台最好吃的蛋餅」換成「蛋餅皮每天早上自己擀」,既安全,也更有說服力。
07不能編的第四種話:食品的功效與誇大
賣吃的小店,品牌故事常會碰到功效:「養生」「顧胃」「排毒」「讓孩子長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 2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
罰則在第 45 條: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醫療效能的規定,處 6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的,還可能被命令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和按摩店不能宣稱療效的道理一樣:故事可以說你怎麼做、用什麼料,不能說吃了會治好什麼。
08不能編的話,一張表整理
| 說法 | 可以這樣寫 | 不能這樣寫 | 依據與罰則 |
|---|---|---|---|
| 年份與資歷 | 「某年在市場擺攤,某年開店」,留老照片與單據 | 沒有依據的「創立幾十年」「多年經驗」 | 公平法第 21、42 條;床墊案罰 5 萬 |
| 產地 | 寫清楚原料與製造地,供應商一換就更新 | 已改產地仍標「台灣」 | 公平法第 21 條;商品標示法屆期未改正罰 3 萬至 30 萬;剪刀案罰 5 萬 |
| 第一、唯一、最 | 寫具體做法,或附可查的得獎紀錄 | 沒有客觀依據的最高級用語 | 比較廣告處理原則;相關案例罰 5 萬至 10 萬 |
| 食品功效 | 寫原料、做法、保存方式 | 「排毒」「治療」「保證長高」 | 食安法第 28、45 條;罰 4 萬至 400 萬,醫療效能 60 萬至 500 萬 |
09情境一:老店第二代想寫品牌故事
父母在市場擺攤三十年,你接手後開了店面,想把這段歷史寫進故事裡。這是很好的素材,但先把證據找齊:最早的照片、攤位租約、老客人的訂單紀錄、店面的登記日期。故事裡分清楚兩段——「父母從某年在市場擺攤」與「某年開了現在的店」——比寫「創立三十年」更真實,也更動人。
接著寫做法上的差別:哪些是從攤販時期留下來的(例如同一種醬料的做法),哪些是你接手後改的。客人想知道的,往往正是「味道有沒有變」。
10情境二:剛開的咖啡店,沒有歷史可以講
新店沒有年份可講,很容易想用「職人」「堅持」「極致」這類詞撐場面。其實新店更適合講做法:豆子從哪裡進、幾天內用完、為什麼選這種沖法、為什麼這個價格。這些都是可以被客人看見、被檢查的細節。
如果你想用「在地」「小農」,記下你實際合作的對象和進貨紀錄;某一季換了來源,就把說法改掉。故事跟著事實走,就不怕被問。
11情境三:賣伴手禮、想標「台灣製」的小店
你的商品用了進口原料,在台灣加工包裝,想在包裝上寫「台灣製」。先確認兩件事:你在台灣做的是否是讓商品成形的主要製程,而不只是分裝或貼標(可以參考財政部原產地認定標準的「實質轉型」概念),以及原料與代工廠是否會變動。剪刀案提醒的是,一開始寫對了還不夠,換了製造地就要立刻更新標示與網站。
不確定的時候,寫得具體反而安全:「使用某國進口原料,於台灣某地烘焙包裝」,比一句「台灣製」更清楚,也更不容易引人誤解。
12給消費者:怎麼看穿編出來的故事
反過來,如果你是消費者,看到一家店的品牌故事,可以用幾個問題檢查:
- 故事裡有沒有具體的人、地點、年份與做法?只有形容詞的故事,通常沒什麼可以驗證
- 「創立幾十年」「老字號」有沒有對應的證據?店家說得出開店的年份與經過嗎?登記資料能對得上嗎
- 「台灣製」「在地」寫的是原料還是加工?包裝上的產地標示和店家的說法一致嗎
- 「第一」「唯一」「最」有沒有附上依據?沒有的話,當作廣告詞看待
- 食品有沒有宣稱治病、排毒、保證效果?依法這本來就不該出現
如果你懷疑某個說法不實,可以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食品的誇大宣稱,可以向店家所在地的衛生局反映。
13做法:寫品牌故事的檢查清單
- 寫出三件事:為什麼開始、做法哪裡不同、對客人有什麼差別
- 每一句都問自己:如果被問「怎麼證明」,拿得出來嗎
- 寫出一個限制(會賣完、產季外沒有、每天限量),讓故事可信
- 年份與資歷:分清楚擺攤、開店、登記的時間,保留照片與單據
- 產地:寫清楚原料與製造地;供應商或代工廠一換,當天更新所有地方的說法
- 不用沒有依據的「第一」「唯一」「最」
- 食品不寫治療、排毒、保證效果
- 故事放進菜單、包裝、店門口與員工說法,內容一致
- 每季回頭看一次故事,跟現在的做法還對得上嗎
14常見問題
店是父母傳下來的,但登記是最近才辦,可以寫「創立幾十年」嗎?
建議分開寫。資歷和存續時間會影響消費者的評價,公平會也曾依設立登記日期認定業者宣稱不實。把擺攤與登記的時間都寫清楚,並保留能證明的資料,最安全。
原料是進口的,在台灣做成產品,可以寫台灣製嗎?
要看你在台灣做的是不是主要製程。進口貨物的產地依財政部標準以「最終實質轉型」認定,這個概念可以當參考;只是分裝或貼標,就不該寫台灣製。不確定時,具體寫出原料來源與加工地點較不易引人誤解。
客人都說我們最好吃,可以寫「最好吃」嗎?
客人的評價不等於客觀依據。公平會說明,使用唯一、第一等最高級用語必須有客觀依據。可以改成引用具體做法,或在取得同意下呈現真實的客人回饋。
寫「手工」有規定嗎?
我們沒有查到專門針對「手工」的處分案,但它同樣屬於製造方法的說明,適用公平法第 21 條。只寫實際做得到的部分,例如「餡料手工包製」,而不是籠統的「全手工」。
品牌故事一定要很長嗎?
不用。菜單一角的兩句話、包裝上的一行字,往往比網站上的長文更常被看到。重點是每一個地方說的都一致、都真實。
15我們的看法
這篇改寫自一份談「品牌全案」的草稿。草稿把品牌拆成市場、品牌、視覺、產品、傳播、營運六大板塊,用一個虛構的保養品牌示範怎麼寫出「會賺錢的品牌故事」。架構很完整,但通篇沒有提到一件事:故事說錯了要負責。
我們的看法是,品牌故事之所以能賺錢,正是因為客人相信它;而客人相信的東西,法律就會管。一個小店老闆最該花時間的,不是把故事寫得更感人,而是確認每一句話都對得上現在的做法、進貨與登記。供應商換了就改故事,做法變了就改說法——這不是額外的負擔,而是讓故事持續值錢的方式。
真實的細節本來就比形容詞有力。「每天早上五點磨豆漿,下午三點前賣完」,比「堅持古法、用心製作」更讓人想試一次。
16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改寫自 2025 年 12 月的一份草稿。草稿原本是替另一個品牌寫的推廣文章,第一人稱介紹其「品牌全案六大板塊」,附有預約諮詢按鈕;草稿的架構與一組網路上流傳的「品牌全案策劃」圖文相同,那不是我們的方法論。這次只保留題目方向(品牌故事怎麼幫你賺錢),內容全部重寫,不沿用原文句子、架構與虛構案例。
法律與案例部分是這次新增的。我們親自打開了公平會兩份處分新聞稿(床墊資歷案、剪刀產地案);其餘由我們打開官方原文核對:公平交易法第 21、42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45 條、商品標示法、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公平會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以及「業界唯一」「全台第一」兩件處分新聞稿。「純天然」「獨家」等宣稱,我們只找到搜尋摘要、沒能打開處分書原文,所以文中沒有寫。
17給讀者的摘要
品牌故事能賺錢,是因為客人用它判斷品質;公平會也說,資歷和存續時間會影響消費者的評價。故事要有具體的起點、看得見的做法、客人得到的好處,再加上一個限制。四種話不能編:年份與資歷(公平會罰過宣稱八十年代起代工、實際 2024 年才設立的床墊業者 5 萬元);產地(已改中國製仍標台灣,罰 5 萬元;商品標示法屆期未改正另可罰 3 萬至 30 萬元);沒有客觀依據的「第一」「唯一」(罰 5 萬至 10 萬元);食品不實或誇大(食安法罰 4 萬至 400 萬元,醫療效能 60 萬至 500 萬元)。供應商或做法一變,故事就要跟著改。
18資料來源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公司製作商品的經驗歷史要有所本,隨便宣稱會構成廣告不實而遭罰!!〉,2025-05-28: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096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中國製」剪刀商品宣稱「產地:台灣」 廣告不實遭罰〉,2026-09-09: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93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業界唯一」最高級用語案),2024-09-25: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889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全台第一」雙認證案),2023-08-09: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578
-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2016-11-14 修正: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docid=122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42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45
-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品標示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47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標示與廣告問題,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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