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莎雅Misaye
商業

集點、限量、抽獎、推薦獎勵:小店的行銷招式,每一招都是要兌現的承諾

開店的人常收到一份「品牌運營八種行銷方法」清單:會員、借勢、事件、口碑、病毒、社群、體驗、飢餓。清單看起來完整,卻把兩種性質不同的東西放在一起。其中四種會對客人說出具體的話——點數能換什麼、只賣幾份、抽什麼獎、介紹朋友拿什麼——說出口就要兌現,法規也盯著這些話;另外幾種比較像內容與場合,做不好頂多沒人看。我們的看法是:小店不必八招都做,先把會兌現的承諾算清楚,寫成客人看得懂的規則,再談怎麼組合。

2026 年 10 月 12 日 發布編輯:米莎雅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寫給:小店老闆、消費者
市場米攤上一袋袋白米,每袋插著寫有品名與價錢的橘色價牌
圖:QueenCityCebu/Wikimedia Commons,CC BY-SA 4.0
本文目錄17 節

01八種方法其實分成兩類

判斷的方法很簡單:這一招有沒有讓客人「期待拿到某樣東西」。有的話,那就是承諾;客人付錢、留資料、轉發貼文,都是因為相信你會給。

方法對客人說了什麼屬於哪一類
會員、集點、儲值「累積到多少,可以換什麼」「先付錢,之後再用」承諾
限量、限時(清單裡叫飢餓行銷)「只有這幾份」「過了這天就沒有」承諾
抽獎、贈品、活動(清單裡的事件行銷常靠這個)「參加就有機會拿到某個獎」「買就送」承諾
推薦獎勵(清單裡的口碑行銷常靠這個)「介紹朋友,你和朋友各拿什麼」承諾
借勢、病毒、社群、體驗沒有具體許諾,靠內容、話題與現場感受內容與場合

這樣分的用處,是讓你知道力氣該花在哪裡。承諾類的招式,成本會在幾個月後才出現:點數要換、儲值要用、獎品要寄、推薦獎金要給。內容類的招式,成本主要是時間,做錯了損失有限。下面四節依序談承諾類,每一節回答三件事:你欠客人什麼、法規的底線在哪、上線前要先算什麼。

02點數與儲值:客人手上的,是你欠的帳

集點卡與儲值卡最容易被當成「綁住客人」的工具,卻很少有人把它當成負債來看。客人每多一點、每存一筆錢,店家就多欠一份未來要交出去的東西。

儲值卡的規則比多數人以為的嚴格。經濟部等九個部會在 2020 年會銜公告、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把禮券定義為代表一定金額的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證券。小店自己發行、只能在店裡用的儲值卡,就在這個範圍裡。規定有兩個重點:

  •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客人付了錢,就不能用「一年內用完」把餘額收回去。主管機關的參考指引另外說明,因時段促銷或季節商品訂的兌換期限屬於「使用方式」,可以寫,但要事先揭露,不能限制退費的期限,退費手續費不超過 3%。
  • 要有履約保障。五種方式選一種: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金融機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的價金保管專戶、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機制,期間至少一年。

不照做的後果寫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依規定的附表,餐飲、烘焙、美容美髮由衛生福利部主管,零售業等由經濟部主管。

集點卡的情況不一樣。同一份規定的前言寫明,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客人消費後店家送的點數,性質比較接近這一類;但規定沒有直接提到「點數」兩個字,點數能不能設期限,我們查不到明文。我們的建議是:不論有沒有期限,都在卡片或店內寫清楚,期限一到才說,客人只會記得被收走。

還有一件常被漏掉的事:會員制要收客人的姓名、電話或生日,就是在蒐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要求直接向本人蒐集時,告知六件事:蒐集者名稱、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本人可以行使的權利,以及不提供會有什麼影響。拿這些資料發優惠訊息,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第 3 項規定首次行銷時要提供拒絕的方式,費用由店家負擔。違反這幾條,現行第 48 條是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在 2025 年 11 月修正,罰則條文移到新的條號、金額不變,新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03限量與限時:數量和日期都要是真的

「每日限量」「最後三天」有效,是因為它讓客人覺得現在不買就沒了。正因為會影響決定,說的數量和日期就得是真的。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數量、價格等事項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的罰則在第 42 條,罰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公平會的〈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也把兩種情形列為例子:強調數量稀少或限量而實際不是如此,以及虛偽不實的限時表示。

我們打開了三份處分書,都是小規模的經營者:

  • 一家旅館業者在旅展廣告寫「每天限量10套」,公平會依業者自己提供的統計表,查到展期四天每天實際賣出 39 到 167 套。2015 年 3 月處 10 萬元。
  • 一家商行在店面外觀貼「結束營業 全店98 6/4止」「最後4天」,公平會人員 6 月 4 日到現場,看到的已經改成「6/14止」「最後11天」。2012 年處 5 萬元。
  • 一家寢具業者刊登「租約到期結束營業最終回」,之後一再續租、持續刊登同樣的話。2013 年處 5 萬元。

三件的共同點是:限量或期限一開始可能是真的,後來為了繼續賣,數字被改掉或放著不撤。店家常覺得「多賣幾套是客人高興」,但廣告上那句「只有 10 套」已經讓客人在時間壓力下做了決定。網頁上的倒數計時器反覆歸零,邏輯相同;我們沒有找到針對計時器的專案處分,但條文管的是「表示」本身,用什麼形式說出來並不改變它的性質。

真正的限量其實不難做:把數量定在你確定做得到的範圍,賣完就公告賣完;想加賣,就開新的一批、用新的說法,不去改已經貼出去的數字。

04抽獎與贈品:獎有上限,得獎人要扣繳,平台另有規定

「買就送」和「抽獎」在法規上是兩件事,都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訂的〈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管:

  • 贈品(第 4 條):商品或服務價值在 100 元以上的,贈品價值上限是商品價值的二分之一;100 元以下的,上限是 50 元。
  • 贈獎(第 5、6 條):全年贈獎總額依上年度銷售額訂上限,銷售額 7.5 億元以下的事業上限是 1.5 億元;最大獎不得超過 500 萬元。
  • 不算在內的(第 3 條):不以交易為條件的試吃、試用與其他促銷,同類商品本身的價格折扣、數量折扣,以及套餐組合。

對小店來說,贈獎的上限遠高於實際會辦的規模,真正會碰到的是另外兩件事。

第一件是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獎品,對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全額扣取 10%;獎品按店家取得的成本計算。第 13 條規定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的免予扣繳,也就是獎額 2 萬元以下不必先扣稅,但店家仍要列單申報;同一人全年領取不超過 1,000 元,才可以不列單。換句話說,送出一個價值幾千元的獎,店家就得向得獎人要身分資料、在申報時列進去——要資料,又回到前一節的個資告知。

第二件是平台規定。很多店家在 Instagram 或 Facebook 辦抽獎,條件寫「按讚、留言、標註三位好友、分享到限時動態」。Meta 的粉絲專頁促銷規定寫明,不得要求或獎勵參與者分享、轉貼、標註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宣傳活動;活動也必須讓參與者免除 Meta 的責任,並確知活動與 Meta 無關,同時要提供活動規則與資格條件。照著常見的寫法辦,等於第一句就違反平台規定,貼文或帳號可能因此被處理。

抽獎的承諾還包括「公開抽、準時抽、真的寄」。抽獎方式、公布日期、領獎期限與聯絡方式,最好在活動貼文就寫清楚,得獎名單公布時附上抽獎過程。

05推薦獎勵:給回饋可以,別讓它變成拉人頭

「介紹朋友來,兩人各折 100 元」是小店最常用的口碑做法,成本清楚、對象明確。風險出在獎勵越疊越多層:A 介紹了 B,B 再介紹 C,A 也能從 C 的消費分到錢。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 條把多層次傳銷定義為「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第 5 條的傳銷商,是可以因介紹他人參加、或因被介紹的人推廣銷售而拿到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人。依第 6 條,事業開始這種經營前要向公平會報備。若參加的人主要靠介紹他人參加來拿錢,而不是靠銷售商品,就踩到第 18 條,依第 29 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只有一層、介紹人與新客各拿一次折扣的做法,依條文的定義看不像多層級組織;這是我們讀條文的判斷,沒有找到公平會針對這種做法的明文。設計推薦獎勵時,把獎勵限在一層、限在消費折抵,是最不會出問題的寫法。

推薦也會碰到另一條線:客人因為拿了好處而發文推薦,算不算薦證廣告、要不要揭露。這部分我們在假評論那篇評論與小店品牌那篇談過,這裡不重複。

06借勢、病毒、社群、體驗:不許諾,但要留下聯絡方式

清單上其餘幾種方法,不會讓客人期待拿到某樣東西。跟著節日出貼文、做一支好轉傳的短片、經營一個社團、讓客人試用,靠的是內容與現場感受。這些做法的成本是時間,失敗的代價是沒人看,不是被罰。

它們的風險不在法規,而在白做。熱鬧過後,若客人沒有留下任何能再次找到你的方式,下次又得從頭開始。比起追求每一次都爆紅,更實際的目標是每做一次,就多幾個願意加入會員、訂閱或留下聯絡方式的人——而那又回到第一節:收了資料,就要照個資法告知。

這幾種方法的內容裡若寫到產地、年份、「第一」「唯一」或效果,就又變回承諾,規則和品牌故事那篇談的一樣。

07一張表:四種承諾的成本與底線

招式你欠客人的法規底線上線前要算的
儲值卡客人預付的金額不得設使用期限;五選一履約保障;違反限期改正,不改罰 3 萬至 30 萬元流通中的餘額有多少、保障怎麼做
集點、會員累積的點數、承諾的權益蒐集資料要告知六件事;客人拒絕就停止行銷點數全部被兌換時的成本
限量、限時說出口的數量與日期公平法第 21 條;罰 5 萬至 2,500 萬元做得出的數量、賣完怎麼公告
抽獎、贈品獎品、寄送、公開抽獎贈品上限;獎額 2 萬元以下免扣繳仍要列單;平台不准要求標註分享獎品成本、申報資料、活動規則
推薦獎勵介紹人與新客的回饋多層級組織要報備;主要靠拉人拿錢可處刑罰每一位新客的獎勵成本、獎勵有幾層

08情境一:咖啡店想改「集十點換一杯」

情境:一家咖啡店每杯平均售價 120 元,原料與杯材約 35 元,想推出「每買一杯蓋一點,十點換一杯」。以下為試算。

對客人而言,集滿一次等於十一杯付十杯的錢,讓利約為售價的 9%;對店家而言,每兌換一杯付出的現金成本約 35 元。真正要先算的是「流通中的點數」:假設同時有 400 張卡在客人手上,平均每張累積 4 點,等於店家欠著約 160 杯、原料成本約 5,600 元。這筆錢不會一次出現,但會在換季、漲價後持續被兌換。

這家店的決定點有兩個。第一,若之後要漲價,兌換的仍是一杯,成本跟著漲,最好事先想好是否限定品項。第二,這是消費後送的點數,不是客人花錢買的儲值,規定沒有要求履約保障;但若要設期限,就印在卡片上,不要等到過期才說。

09情境二:美髮店想推「儲值 5,000 送 500」

情境:一家三人經營的美髮店想用儲值方案穩定現金流。客人一次付 5,000 元,卡片可使用 5,500 元。

客人付的 5,000 元是預付款,卡片就是禮券規定說的「一定金額之憑證」:不能寫使用期限,要選一種履約保障。最常見的做法是找往來銀行談履約保證或信託,費用與條件依銀行而定,開辦前要先問清楚;另外送的 500 元怎麼認定,規定沒有直接寫到,建議洽主管機關確認。

這家店真正要算的是最壞情況:若有 60 位客人儲值、平均剩 3,000 元,店家就欠著 18 萬元的服務。設計師離職、店面搬遷時,這筆服務仍要給得出來。若算完覺得負擔太重,改成「預約套票」或「下次消費折抵」,承諾會小得多。

10情境三:手搖飲料店想在 Instagram 辦抽獎

情境:一家飲料店想辦週年抽獎,獎品是一台價值約 8,000 元的小家電,原本的條件寫「追蹤、按讚、標註三位好友、分享到限時動態」。

先改條件:依 Meta 的規定,標註好友與分享不能是參加條件,也不能換取額外抽獎機會,條件只留追蹤與留言回答一個問題。活動貼文寫明抽獎日期、抽出方式、領獎期限,以及活動與 Meta 無關。再看稅:獎額 8,000 元未超過 2 萬元,不必先扣 10%,但要向得獎人取得身分資料、在申報時列單;取得資料時告知用途與保存期限。若店家另外辦「買兩杯送杯套」,杯套價值依贈品上限計算:兩杯合計 120 元時,杯套價值不超過 60 元。

11給消費者:看懂招式背後的承諾

  • 儲值前先看卡片。付費買的儲值卡不應該寫使用期限,應該印有履約保障的方式;沒有的話,可以先問店家,再決定要存多少。
  • 點數規則先問清楚。點數能換什麼、會不會到期、店家換手後還能不能用,在辦卡時問最有用。
  • 看到「限量」「最後幾天」,留一張截圖。若之後發現數字或日期一改再改,那正是公平會處分過的情形,可以檢舉。
  • 抽獎要求你標註朋友,就是規則有問題的信號。這不代表一定是詐騙,但代表主辦者沒有讀過平台規定,後續寄獎也可能不嚴謹。
  • 介紹朋友拿錢,問一句「朋友再介紹,我也有嗎」。答案若是「有」,而且越多層越多,就要小心。
  • 不想再收優惠訊息,直接說。依個資法,你表示拒絕後,店家就要停止用你的資料行銷。

12做法:承諾類招式上線前的檢查清單

  1. 把這次活動對客人說的每一句話列出來,標出哪些是數量、日期、獎品、權益。
  2. 每一項寫下「最壞情況要付出多少」:全部兌換、全部到場、全部領獎。
  3. 儲值方案:確認卡片沒有使用期限,選好履約保障,並問清楚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會。
  4. 收集客人資料:準備一段告知文字(誰收、為什麼收、收哪些、用多久、怎麼查詢刪除、不提供的影響),並提供拒絕接收行銷訊息的方式。
  5. 限量與限時:數量定在做得到的範圍;賣完公告;不改已經公布的數字與日期。
  6. 抽獎:條件不要求標註與分享;寫明抽獎方式、日期、領獎期限與免責聲明;獎品成本記下來,申報時列單。
  7. 推薦獎勵:獎勵只有一層、限在消費折抵;不讓介紹人從朋友的朋友身上拿錢。
  8. 活動結束後,把規則、名單、寄送紀錄存檔至少一年,客人或主管機關問起時拿得出來。

13常見問題

集點卡可以寫「一年內有效」嗎?

禮券規定排除店家無償發行的抵用券與折扣券,但沒有直接提到點數,我們查不到明文。付費購買的儲值卡則明確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要設期限的話,至少在發卡時清楚告知。

抽獎獎品不到 2 萬元,就不用管稅嗎?

不是。獎額 2 萬元以下免予扣繳,指的是不必先扣 10%,店家仍要列單申報;同一人全年不超過 1,000 元才可以不列單。

「買一送一」算贈品嗎?

依〈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 3 條,同類商品本身的價格折扣與數量折扣不列入贈品的適用範圍,所以同一種商品的買一送一不受贈品上限限制。送的是另一種東西,才依第 4 條計算上限。

限量商品賣得比預期好,可以加賣嗎?

可以加開新的一批,但不能讓原本寫著「只有 10 份」的廣告繼續掛著、實際賣出更多。公平會處分的旅館案,就是限量 10 套、實際每天賣出 39 到 167 套。

只是在社團裡發優惠訊息,也要照個資法嗎?

若是用你蒐集到的會員資料(例如電話、生日)主動發送行銷訊息,就適用個資法第 20 條,客人拒絕後要停止。單純在公開社團發文給所有人看,情況不同,具體情形請洽主管機關。

14我們的看法

「八種行銷方法」這類清單的問題,不在方法錯,而在它讓人以為行銷是挑招式。對小店來說,更有用的問題是:我這次對客人說了什麼、我做得到嗎、做不到的後果是什麼。承諾類的招式最有效,也最會在幾個月後回頭找你;內容類的招式比較安全,但要記得留住人。

我們也認為規則該更好懂。儲值卡的履約保障、點數能不能設期限、推薦獎勵在哪裡變成多層次傳銷,對一家三人經營的小店都太難查。主管機關若能針對小型店家整理一頁「集點、儲值、抽獎」的白話說明,比事後開罰更能減少糾紛。在那之前,小店最穩的做法,是只承諾自己確定給得出來的東西,並且寫下來。

15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改寫自 2025 年 12 月的一份草稿。草稿原本是替另一個品牌寫的推廣文章,以第一人稱介紹「八大行銷引擎」並附導流連結;草稿的八種方法與一組網路上流傳的「品牌運營常見的 8 種營銷方法」圖文相同,那不是我們的方法論。這次只保留題目(小店怎麼看待這些行銷招式),內容全部重寫,不沿用原文句子、組合公式與案例,改從「哪些招式是承諾」切入。

法規部分是這次新增的,全部打開官方原文核對:禮券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及主管機關參考指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含 2025 年修正後尚未施行的條文狀態)、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Meta 粉絲專頁促銷規定,以及公平會三份處分書。〈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的原頁面無法直接開啟,內容取自公平會研究報告的附錄。我們沒有找到針對網頁倒數計時器的專案處分,也沒有找到點數能否設期限、推薦獎勵揭露的明文,文中都照實寫明。

16給讀者的摘要

行銷招式裡,儲值、集點、限量、抽獎、推薦獎勵這幾種會對客人許下承諾,說出口就要兌現。付費儲值卡不得設使用期限、要有履約保障;收會員資料要告知,客人拒絕就停止行銷。限量與限時要是真的,公平會罰過宣稱每天限量 10 套、實際賣到 167 套的業者 10 萬元。贈品有上限,獎額 2 萬元以下免扣繳但仍要列單申報;Instagram 與 Facebook 抽獎不能要求標註或分享。推薦獎勵限在一層最安全,靠拉人頭拿錢可能觸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17資料來源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具體方案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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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米莎雅。指正、補充資料、轉載授權都可以,我們會讀每一封信;內容有誤會在原文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