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13 節
01先確認:這是不是「資遣」
資遣費、預告期、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都建立在「這是資遣」的前提上。法律上會產生資遣費的離職,有幾種:
- 雇主依第 11 條終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以及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依第 20 條,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以外的勞工,要依第 16 條預告、依第 17 條發資遣費。
- 勞工依第 14 條自己終止:例如雇主不依約給薪、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這是勞工主動離開,但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一樣可以請求資遣費。欠薪、加班費不給的情形,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加班費與欠薪處理步驟。
不會有資遣費的情形寫在第 18 條:雇主依第 12 條懲戒解僱(例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以及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你簽的是承攬,本來就沒有資遣費」;是不是勞工,看的是實際的工作方式,不是合約上的名稱,判斷方法見〈說是「接案」,其實是僱傭?〉。
有一種情形要特別小心:公司明明是因為業務緊縮要你走,卻請你寫「因個人生涯規劃自請離職」。一旦簽了,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都可能拿不到。勞動部在試用期的說明裡也明講,試用結果不適任時,雇主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不得命勞工自請離職」。
02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要依年資提前預告:
| 繼續工作年資 | 預告期間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怎麼算:勞動部 2020 年 10 月 29 日的令釋,預告期從「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起算」,依曆計算到勞工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中間的例假日也算在內。工作未滿 3 個月的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預告期,看雙方事前有沒有約定。
沒預告或天數不夠:依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部的例子是,年資 2 年 6 個月、應預告 20 天的 B 君,雇主 7 月 13 日才通知、最後上班日 7 月 30 日,實際預告期只有 7 月 14 日到 30 日共 17 天,雇主要補 3 天的預告期間工資。要注意的是,預告不足不會讓資遣無效,只是雇主要多付錢。
03謀職假:每 7 天可以請 2 天,薪水照給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勞動部補充了三點:
- 「每星期」指每 7 日。預告期最後剩不到 7 天,仍屬另一個 7 日,所以還是可以請 2 天;只剩 1 天時才只能請 1 天。前面 B 君的例子,17 天預告期最多可以請 6 天謀職假。
- 謀職假不是《勞工請假規則》的假別,雇主不能援引該規則要求證明。
- 勞工請假時已說明事由,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要求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
預告期與謀職假都規定在第 16 條,雇主違反,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04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舊制分開算再加總
大部分人適用新制。勞動部的分法是: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2005 年 7 月 1 日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部分,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兩段年資都有的人,分段算完再合計。
| 項目 | 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 | 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 |
|---|---|---|
| 每滿 1 年 | 半個月平均工資 | 1 個月平均工資 |
| 未滿 1 年的部分 | 依比例計給 | 依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 上限 | 6 個月平均工資 | 沒有上限 |
| 發給期限 | 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 | 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 |
平均工資:第 2 條第 4 款定義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工資包括經常性的津貼、加給;年終獎金、三節節金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不算工資,所以不會算進平均工資。
勞動部的例子:平均工資 30,000 元、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天,新制資遣費約 53,125 元;同樣條件若全屬舊制,約 107,500 元。
期限與罰則:資遣費要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勞動部的例子是 7 月 10 日預告、7 月 20 日最後上班,資遣費最晚 8 月 19 日要付。未依標準或期限發給,依勞基法第 78 條或勞退條例第 45 條之 1,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按次處罰。
勞動部也有資遣費試算系統(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輸入到職日、離職日與平均工資,就能算出新舊制金額。
05試算:年資 5 年 8 個月、預告只給 10 天
假設條件:一位 2021 年 2 月 1 日到職、全部適用新制的上班族,前 6 個月每月固定領 45,000 元(含職務加給),平均工資以每月 45,000 元、每日 1,500 元計。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在 2026 年 9 月 21 日通知她,最後上班日是 9 月 30 日,到這天年資 5 年 8 個月。
| 項目 | 算式 | 金額 |
|---|---|---|
| 資遣費(新制) | 45,000 × 1/2 × (5 + 8/12) | 127,500 元 |
| 應有的預告期 | 年資 3 年以上 | 30 日 |
| 實際預告期 | 9 月 22 日至 30 日 | 9 日 |
| 預告期間工資 | 1,500 × (30 − 9) | 31,500 元 |
| 資遣費最晚發給日 | 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 | 2026 年 10 月 30 日 |
這還沒算沒休完的特休。契約終止時,特休未休日數也要折成工資一次結清,算法見我們的年底特休那篇。
新制的 6 個月上限,什麼時候會碰到?每滿 1 年給半個月,年資滿 12 年就是 6 個月。如果同樣月薪的人年資 13 年,照算是 6.5 個月,但只能領 6 個月,也就是 270,000 元。
06情境(試算):到職第 2 個月,被說試用不適任
假設條件:一位上班族 2026 年 8 月 3 日到職,月薪 32,000 元,沒有其他加給,全部適用新制。10 月 2 日主管說她試用不適任,當天是最後上班日,年資剛滿 2 個月。主管遞來一張「個人因素自請離職」的單子。
- 先不要簽:前面提到,勞動部說明試用不適任要回歸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資遣,不得命勞工自請離職。簽了自請離職,後面幾項都可能拿不到。
- 預告期:工作未滿 3 個月,第 16 條沒有規定預告期,要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沒有約定。
- 資遣費:勞退條例第 12 條規定未滿 1 年依比例計給。以平均工資每月 32,000 元計,32,000 × 1/2 × 2/12,約 2,667 元,10 月 2 日起 30 日內發給。工作未滿 6 個月,平均工資是用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不是往前推 6 個月。
- 特休:年資還沒滿 6 個月,沒有特休要結算。
- 失業給付:關鍵在就業保險的年資。就保法第 11 條要求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如果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2 個月不夠;如果她 2024 年 3 月到 2025 年 7 月在另一家公司做了 17 個月、有加就保,兩段合計超過 1 年,就符合。
- 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要寫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是「個人因素」。申請失業給付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看的就是這一行。
金額看起來不大,但這個情境的重點是那張單子:簽下「自請離職」,被改掉的是離職原因,影響的是後面每一項權益。
07兩張證明: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
服務證明書: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拒發的罰則跟前面的預告期、謀職假屬於同一個級距。
離職證明書:這是申請失業給付要用的。《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離職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要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與離職原因。拿到時先看「離職原因」:寫的是資遣(第 11 條某款),還是自願離職,決定了你能不能領失業給付。
雇主不開怎麼辦?勞動部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發給:雇主資遣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離職事由有爭議、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並取得紀錄;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其他經查證確定的情形。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把被資遣員工的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以勞工局通常查得到。
如果雙方對「是不是非自願離職」各說各話,勞動部說明,勞工可以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08失業給付:條件、金額與時間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的請領條件:
- 非自願離職: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
- 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定期契約期滿也有機會:同條第 2 項規定,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
怎麼申請:第 25 條規定,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帶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與身分證件,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文件沒帶齊,要在 7 日內補正,否則視為未申請。
領多少、領多久:依第 16 條與勞保局說明,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發給,從辦理求職登記的第 15 日起算,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最長 9 個月。第 19 條之 1 另規定,有受扶養的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 1 人加給 10%,最多加到 20%。
領的期間去打工:第 17 條規定,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收入超過最低工資(2026 年為每月 29,500 元;條文仍寫「基本工資」,依《最低工資法》改以最低工資適用)就不能領;沒超過的話,打工收入加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試算延續上面的例子:假設她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 45,000 元,每月失業給付是 45,000 × 60%,也就是 27,000 元。她 41 歲,最長領 6 個月,合計 162,000 元;若有一位無工作收入的配偶受她扶養,每月加給 4,500 元,變成 31,500 元。實際投保薪資以勞保局的投保紀錄為準,可能跟月薪不同。
正在修法的部分:勞動部 2025 年 12 月 17 日預告的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規劃把等待期由 14 日縮短為 7 日,讓失業者更快領到給付,並刪除 65 歲投保年齡上限。行政院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但那次新聞稿說明的是投保薪資分級與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沒有提到等待期。截至我們查證時,現行法仍是 14 日。
09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說不適任,有資遣費嗎?
有。勞動部說明,試用期間也適用勞基法,雇主在試用期內或期滿要終止契約,仍要有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的事由;試用不合格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按年資辦理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年資從試用期開始算。
公司要我簽「自願離職」,簽了會怎樣?
自願離職不會有資遣費、預告工資,也不屬於就保法的非自願離職,通常不能領失業給付。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你走,不要簽;先保留主管要你離開的訊息、信件或會議通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調解,再用調解受理文件先申請失業給付。
年資只有 2 個月,被資遣有什麼?
資遣費依比例計算,新制是 2/12 年乘以半個月平均工資。預告期部分,勞動部說明工作未滿 3 個月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看雙方事前約定;失業給付則要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若之前在別家公司有加保,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預告期間找到新工作,可以提早走嗎?
法律沒有限制勞工在預告期間另謀工作,謀職假就是為此設計的。若想提前離開,跟公司書面確認最後上班日,並確認離職原因仍記載為資遣,以免影響資遣費與失業給付。
資遣費晚了很久還沒拿到,怎麼辦?
法定期限是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逾期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可處 30 萬到 150 萬元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同時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失業給付可以一邊領一邊打零工嗎?
可以,但有限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最低工資就不能領;沒超過的話,收入加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會被扣掉。打工前先算一下,或向就業服務站確認。
10我們的看法
資遣本身不違法,它是雇主在經營出狀況時依法可以做的決定。真正讓勞工吃虧的,通常不是資遣這件事,而是程序被省略:沒預告、要你寫自願離職、離職證明的原因寫錯、資遣費拖過 30 天。每一個環節,法律都已經給了勞工可以主張的條文。
我們的建議是,被通知當天就做三件事:問清楚依據第 11 條的哪一款、最後上班日是哪天;自己算一次資遣費與預告期,用勞動部試算系統對一次;要求公司把離職原因寫在離職證明書上,簽名前確認寫的是資遣。這三件事做完,後面的錢和失業給付才有依據。
制度面我們有兩個主張。第一,雇主資遣時已經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向主管機關與就業服務機構通報,這筆通報資料應該能直接用於失業認定,不必讓勞工再為了一張離職證明跟前雇主周旋。第二,等待期由 14 日縮短為 7 日的方向是對的,勞動部 2025 年預告時引用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也以 7 日為原則;這項規劃應該清楚交代是否仍在送審版本裡,讓正在失業的人知道什麼時候會改。
11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不是由投稿或草稿改寫,是我們依讀者需求表裡「上班族 × 要做決定」的缺口自行選題。讀取日都是 2026 年 10 月 24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1、12、13、14、16 到 20、78、7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45 條之 1;《就業保險法》第 11、16、17、19 之 1、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整編截止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 勞動部:資遣費給付標準、資遣費應何時發給、預告期間天數計算、謀職假、試用期相關權益、離職證明書開立單位等說明頁;2025 年 12 月 17 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預告新聞稿;資遣費試算系統。
- 勞保局: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與期間說明。行政院:2026 年 5 月 28 日院會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的新聞稿。
沒有寫成定論的:行政院送立法院的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是否仍包含等待期縮短,新聞稿沒有寫,我們沒有找到條文對照表,所以只寫預告草案的規劃。預告期間工資的日薪怎麼算,勞基法沒有明定公式,試算以平均工資的日額為假設。資遣費與失業給付的稅務處理不在本文範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門檻與程序另有規定,本文沒有展開。
12給讀者的摘要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要依年資提前 10、20 或 30 天預告,預告期從通知次日起依曆計算;沒預告或不足要補預告期間工資。預告期間每 7 日可請 2 天有薪謀職假,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證明。新制資遣費每滿 1 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多 6 個月;舊制每滿 1 年 1 個月、不設上限;兩者都要在離職後 30 日內發給,逾期可罰 30 萬到 150 萬元。勞工因雇主欠薪等原因依第 14 條離職,也能請求資遣費。離職時可要求服務證明書與載明原因的離職證明書;雇主不開,可向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加保滿 1 年的人,2 年內到就業服務站求職登記,第 15 日起每月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的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 9 個月,扶養眷屬每人加 10%、最多 20%。不要在公司要求下簽自願離職。
13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全文(第 2、11 至 20、78、7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45-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全文(第 11、16、17、19-1、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 勞動部,〈資遣費怎麼算?〉,更新 2025-09-04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3/81935/
- 勞動部,〈資遣費應何時發給〉,更新 2025-09-04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3/81932/post
- 勞動部,〈預告期間天數計算〉,更新 2025-09-10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87/81922/post
- 勞動部,〈謀職假怎麼算?〉,更新 2025-09-10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0/81928/post
-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更新 2025-09-04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81/82213/post
- 勞動部,〈離職證明書〉,更新 2026-04-29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9/81942/post
- 勞動部,〈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勞工就業保障〉,2025-12-17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117/
-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及期間〉,更新 2023-01-17https://www.bli.gov.tw/0005071.html
- 行政院,〈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6-05-28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aa25f387-2af7-4aee-862f-b2870204309d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4 日。個案是否屬於合法資遣、金額多少,以主管機關認定與法院判決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有不同看法,或發現錯誤?
寫信給米莎雅。指正、補充資料、轉載授權都可以,我們會讀每一封信;內容有誤會在原文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