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13 節
01先確認三件事:你的年度、剩幾天、公司有沒有通知
你的特休年度是哪一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讓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的行使期間,可以是「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週年制)、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曆年制),或學年度、會計年度、雙方約定的年度。只有曆年制的人,結算日才是 12 月 31 日;週年制的人,結算日是到職週年那天。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會寫,不確定就問人資。
你今年有幾天:《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的天數如下:
| 在同一雇主的年資 | 特休天數 |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3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 7 日 |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 10 日 |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 每年 14 日 |
|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每年 15 日 |
| 10 年以上 | 每年加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 |
常被少算的是第一年。勞動部說明,年資滿半年取得的 3 天和滿 1 年取得的 7 天是分開給的,所以第一年到滿一年為止一共是 10 天,不能把 3 天從 7 天裡扣掉。勞動部也有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calcr2.mol.gov.tw/RestDays),可以依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年度算出天數。
公司有沒有通知你:法律要求雇主主動講清楚。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雇主要告知可休日數;《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把每年的特休期日與未休日數發給的工資數額,記在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2,這份書面通知要在未休工資發給期限之前送到,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你隨時能取得、能列印的形式都可以。
02剩下的天數,有三條路
一、年底前休掉
第 38 條第 2 項寫得很清楚: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只有在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時,才「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部也說明,請假要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手續辦理,但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只能在特定日子排特休。
換句話說,公司可以請你走請假流程、可以跟你協商某幾天換個時間,但不能替你決定哪天休。勞動部列出的常見違法態樣就包括: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在補班日直接要求勞工排特休;景氣不好需要減班休息時,直接把勞工的特休納入排休。
二、協商延到明年
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允許「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重點有三個:
- 要雙方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宣布「今年沒休完的一律延到明年」,你也不能單方面要求一定要延。
- 只能延一年:延到明年的天數,到明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雇主就要發工資。勞動部 2024 年 11 月的新聞稿也提醒,遞延後到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的,要依原年度的基準計發工資。
- 明年先扣舊的,金額照今年算: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遞延的日數在下一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如果最後還是折現,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算。也就是明年調薪了,遞延那幾天仍照今年的日薪折算。
遞延有個容易被忽略的代價:如果你明年加薪,延過去的天數最後折現時拿的是今年的日薪;如果明年工作更忙,延過去的天數也可能還是休不掉。延之前想清楚自己明年真的會休,再同意比較好。
三、折成工資
沒有協商遞延的天數,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部在 2023 年與 2024 年的新聞稿都強調,「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要結清,不是只有雇主不准你休的時候才要給。
03一天值多少錢:照年底前一個月的正常工資算
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定了計算基準: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一日工資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月薪制的人,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除以 30。
勞動部的說明補了兩個邊界:一日工資以平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準,不包括加班費與假日出勤的加給;但也不能只用本薪或底薪算,勞動部把「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列為違法態樣。也就是說,每個月固定發、屬於正常工時報酬的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原則上都要算進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不會算進日薪。
什麼時候發?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年度終結時,「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契約終止時,依施行細則第 9 條「應即結清」。勞動部舉的例子是:曆年制、每月 5 日發上個月薪水的公司,今年的未休工資要在明年 1 月 5 日發,或至遲 1 月 30 日前發。
04試算:曆年制、年資 4 年的上班族
假設條件:一位上班族 2022 年 1 月 1 日到職,公司採曆年制;因為到職日剛好在年初,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天數一致,2026 年整年落在「3 年以上未滿 5 年」,可休特休 14 天。她到 12 月 20 日休了 6 天,預計年底前再休 2 天。月薪由本薪 38,000 元與職務加給 4,000 元組成,每月 5 日發上個月薪水;2027 年 1 月起本薪調為 40,000 元。她跟公司協商,剩下的天數中 3 天延到 2027 年。
| 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年底剩餘天數 | 14 − 6 − 2 | 6 天 |
| 協商遞延 | 延到 2027 年 | 3 天 |
| 要折現的天數 | 6 − 3 | 3 天 |
| 一日工資 | (38,000 + 4,000) ÷ 30 | 1,400 元 |
| 2026 年度未休工資 | 1,400 × 3 | 4,200 元 |
| 發給期限 | 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 | 2027 年 1 月 5 日,最晚 1 月 30 日 |
如果公司只用本薪算,日薪會變成 38,000 ÷ 30,約 1,266.7 元,3 天少給約 400 元。金額不大,但這正是勞動部點名的計算錯誤。
延到 2027 年的 3 天:明年請特休時先扣這 3 天。若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還有沒休完的,仍按 2026 年年底的日薪 1,400 元折算,不是調薪後的新日薪。
如果她改成不遞延、6 天全部折現,就是 1,400 × 6,共 8,400 元。要休、要延、要錢,在法律上都可以,差別在你想要的是時間還是現金。
05試算:每週上 3 天的兼職人員
假設條件:一位兼職人員 2025 年 3 月 1 日到職,公司採週年制;她每週上 3 天、每天 8 小時,全年正常工時是全職同事(每週 40 小時)的 24 ÷ 40 = 60%。時薪 220 元。2026 年 3 月 1 日她滿 1 年,這一個特休年度到 2027 年 2 月 28 日。
- 先看她的情況適用哪一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寫明,每週上班日數跟全職同事一樣、只是每天時數較短的,要給足法定天數;她每週只上 3 天,日數不同,所以按工時比例計給。
- 法定天數: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2 年,第 38 條是 7 天。
- 按比例:7 × 60% = 4.2 天,以她每個上班日 8 小時換算是 33.6 小時。不足 1 日的 0.2 天怎麼給,注意事項讓雙方協商,但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 年度結束時:她休了 2 天,剩 2.2 天(17.6 小時)。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一日工資看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她一個上班日是 220 × 8 = 1,760 元,2.2 天折現 3,872 元,2027 年 2 月 28 日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
同一間店若有另一位兼職每週上 5 天、每天 4 小時,上班日數跟全職同事相同,就不按比例:她一樣有 7 天特休,只是每一天是她平常的 4 小時。
06年終獎金不能抵,事先約定全部折現也不行
勞動部常見問答寫得很直接:特休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跟依民俗發的年終獎金性質不同,雇主擅自以年終獎金替代特休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基法。
反過來,也不能一開始就約定「特休全部不休、直接換錢」。勞動部說明,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的日數才折發工資,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排定特休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違反特休規定,依第 79 條第 1 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可以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到上限的二分之一。第 38 條第 6 項另外規定,勞工依這條主張權利時,雇主若認為權利不存在,要負舉證責任。
07離職的人:一樣要結清
不管是自己離職還是被資遣,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都要折現。勞動部把「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列為違法態樣,並說明就算是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結算。期限依施行細則第 9 條,終止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
情境(試算):一位採週年制的上班族 2024 年 3 月 1 日到職,2026 年 8 月 31 日自己離職。她在 2026 年 3 月 1 日滿 2 年,取得這一年度的 10 天特休,離職前休了 2 天,還剩 8 天;前一個年度沒休完的天數,公司已經在年度終結時折現。月薪 39,000 元,沒有其他固定加給。
- 要結算幾天:8 天。不因為是自己離職而打折,也不因為「還沒做滿這一年」而按比例縮減,滿 2 年那天取得的 10 天就是她的。
- 一日工資:月薪制看離職前那個月,39,000 ÷ 30 = 1,300 元。
- 金額與期限:1,300 × 8 = 10,400 元,跟最後一個月的薪水一起,在契約終止時結清,不必等到原本的發薪日以後。
- 要留的紀錄:離職前把公司的特休書面通知、請假紀錄截圖存下來;第 38 條第 6 項規定,雇主若主張你沒有這些權利,要由雇主舉證。
曆年制公司的離職結算要特別注意。勞動部常見問答說,曆年制可以在不減損法定天數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段計給,但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的到職日,也就是週年制,計算實際工作年資應有的特休天數。分段計算時少掉的天數,離職結算時要補回來。
08給小店老闆:年底前的檢查清單
員工只有幾個人的店,最容易在特休上出錯的不是故意不給,而是沒有人負責記。年底前照下面五項走一遍,大部分的爭議都能避開:
- 確認年度: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寫的是週年制還是曆年制。沒有寫的話,跟員工協商後寫下來,免得每個人各算各的。
- 逐人列出剩餘天數:每位員工今年應有幾天、休了幾天、還剩幾天,記進工資清冊,並以書面或電子訊息通知本人。
- 問清楚要休、要延還是折現:想遞延的,雙方協商同意後留下紀錄,寫明延幾天、延到哪一年。
- 算對日薪:拿 12 月那個月的固定薪資總額(本薪加上固定發的加給,不含加班費)除以 30。
- 排進發薪:曆年制的店,未休工資在 1 月的發薪日一起發,最晚不超過 1 月 30 日。
這五項做完,員工拿到的是一張看得懂的明細,店家留下的是一份查得到的紀錄。兩邊都清楚,比事後被檢舉再補發省事得多。
09常見問題
公司說今年沒休完就作廢,可以嗎?
不可以。第 38 條第 4 項只有兩種結果:協商遞延,或發給工資,沒有「作廢」這個選項。工作規則寫了「逾期作廢」也一樣,法定權益不會因為公司規定而消失。
公司要求我年底前一定要把特休休完?
公司可以提醒、可以跟你協商時間,但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公司不能替你指定哪天休,也不能用「不休完就不給錢」來逼。你自己選擇不休,剩下的天數照樣要折現。
部分工時、打工的人也有特休嗎?
有。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不論是部分工時、全時、按件或按時計酬,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都要給特休。部分工時者的時數,可以按其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的比例計給;如果每週上班天數跟全時同事一樣、只是每天時數較短,仍照第 38 條的天數給。打工的人還要確認的時薪、加保與扣薪規則,見第一份打工那篇。
特休折現的錢,會算進平均工資嗎?
平均工資會影響資遣費與退休金。勞動部常見問答的說明是:年度終結發的未休工資,因為是整年度未休而工作的報酬,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法律沒有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契約終止時發的未休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可以不併入平均工資。
我在特休那天被叫回公司上班,怎麼算?
第 39 條規定特休工資由雇主照給;勞動部常見問答的例子中,特休當天出勤,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那一天的工資。比較好的做法是先跟公司確認這天改期還是算出勤,並留下紀錄。
公司沒發,或少算了,怎麼辦?
先拿出公司的書面通知與工資清冊對照天數與日薪;對不上,先書面詢問。談不攏,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處)申訴,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申訴、調解怎麼走、證據怎麼留,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加班費與欠薪處理步驟,管道是同一套。
10我們的看法
特休制度最有價值的地方是「由勞工排定」:一年裡至少有幾天,是你決定什麼時候不用上班。折現是保底,不是目的。所以我們的建議順序是:先休,休不完再延,最後才是折現;如果你真的比較需要錢,那也是你的選擇,法律不會讓那幾天消失。
對公司來說,年底才發現一堆人沒休完,往往是平常沒有提醒。法律要求的書面通知,最晚只要在發錢之前送到;我們主張雇主把通知提前到每年第四季初,例如 10 月就讓每個人知道自己還剩幾天、年度何時結束,讓大家有時間排假,也讓公司能排人力。這一步不必花錢,卻能少掉年底「被逼休」和「被作廢」兩種最常見的爭議。小店人少、排班緊,更需要提早講清楚;明年要面對最低工資調整的小店,正好趁調薪時一起把特休的年度、通知時間和遞延規則寫進工作規則。
勞動部幾乎每年年底都發新聞稿重申這些規定,2023 年還列出十種常見違法態樣。同樣的錯一再出現,代表不只是雇主不知道,也是很多勞工不知道自己可以問。年底前花五分鐘確認剩幾天,就是最簡單的一步。
11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不是由投稿或草稿改寫,是我們依讀者需求表裡「上班族 × 工資與工時」的缺口,加上 12 月底曆年制結算的時效自行選題。讀取日都是 2026 年 10 月 24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38、39、79 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10、24、24 條之 1、24 條之 2。整編截止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以上條文在此之前都沒有新的修正。
- 勞動部:〈年終將近,提醒雇主遵守特別休假相關規定〉(2024 年 11 月 5 日)、〈常見特別休假 NG 態樣〉(2023 年 11 月 3 日)兩份新聞稿;特別休假日數、排定原則及遞延說明;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說明;未休工資計算與年終獎金、平均工資的常見問答;曆年制計算與離職結算的常見問答;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沒有寫成定論的:勞動部 2025 年與 2026 年我們沒有找到新的年底特休新聞稿,本文引用的是 2023、2024 年的版本,規定本身沒有修正。曆年制「按比例分段計給」的具體算法各公司不同,勞動部只說不得減損法定天數,所以試算刻意選年初到職的例子,避開分段計算。年終獎金以外的各種津貼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看個別給付的性質,本文只舉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為例。
12給讀者的摘要
特休年度依公司約定,曆年制在 12 月 31 日結算,週年制在到職週年結算。年資滿半年 3 天、滿 1 年 7 天要分開給,第一年合計 10 天。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公司不能指定或在補班日、減班時直接扣特休。年底沒休完的天數,經雙方協商可以延一年,延過去的明年優先扣、最後折現仍按今年的日薪;沒延的天數不論原因都要折現,一日工資是年底前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作工資除以 30,不能只用底薪,年終獎金不能抵,最晚在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離職時同樣要立即結清,曆年制公司要依到職日補足實際年資應有的天數。違反可罰 2 萬到 100 萬元,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13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文(第 9、10、24、24-1、24-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 勞動部,〈年終將近,提醒雇主遵守特別休假相關規定。〉,2024-11-05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6642/
- 勞動部,〈常見特別休假NG態樣!雇主勿踩雷!〉,2023-11-03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64844/
-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排定原則及遞延〉,更新 2026-03-25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6/81492/post
- 勞動部,〈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更新 2025-09-05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81521/81536/post
- 勞動部常見問答,〈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更新 2026-04-21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71/post
- 勞動部常見問答,〈公司特別休假採曆年制,該如何計算給假的天數?〉,更新 2026-04-23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81173/post
-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4 日。個案的特休天數與金額,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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