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莎雅Misaye
商業

說是「接案」,其實是僱傭?承攬和僱傭怎麼分、分錯了差在哪

合約上寫「承攬」「委任」「合作夥伴」,不代表你就不是勞工。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寫明,是不是勞動契約要「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上下班時間誰決定、能不能拒絕派工、工具誰出、報酬按時間還是按成果、能不能接別家的案子。分錯了,差的是勞保、6% 勞退、加班費、特休、資遣費與失業給付。我們的立場是:真正的接案是一種自由,但用「接案」的名義去管一個實際上被管得跟員工一樣的人,是把雇主的成本轉嫁給個人,勞工有權利要回來,小店老闆也不應該這樣省錢。

發布編輯:米莎雅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寫給:上班族、小店老闆
桌上攤開的合約與一支鋼筆
圖:Blogtrepreneur/Wikimedia Commons,CC BY 2.0,經裁切
本文目錄12 節

01為什麼合約名稱不算數

民法把兩種契約分得很清楚。第 482 條:僱傭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第 490 條:承攬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前者買的是一段時間的勞務,後者買的是一個完成的成果。

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則把勞動契約定義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關鍵字是「從屬性」,不是合約的標題。

司法院大法官 2016 年 10 月 21 日的釋字第 740 號,處理的是保險業務員的招攬契約。解釋文說,是不是勞動契約,應視勞務提供者「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理由書也指出,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的契約未必都是勞動契約,類型可能是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要依個案事實與整體契約內容判斷從屬性高低。

勞動部 2019 年 11 月 19 日訂定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把這套判斷整理成可以對照的項目,第二點開宗明義: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然可以本於契約自由約定契約類型,但是不是勞動契約,要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

02對照檢核:你的工作有幾項符合

指導原則第三點列出四組判斷要素,並附有一張「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我們把條文改寫成你可以直接問自己的問題:

類別問自己
人格從屬性上下班時間是公司決定或管制的嗎?
人格從屬性做事的方法要照公司的指示嗎?(工作本身必須的方法除外)
人格從屬性在哪裡工作是公司決定或管制的嗎?(工作本身必須的地點除外)
人格從屬性公司派的工作,你可以拒絕嗎?
人格從屬性公司會考核或評價你的工作表現嗎?
人格從屬性你要遵守公司的服務紀律、會被懲處嗎?
人格從屬性一定要你本人做,不能自己找人代做嗎?
人格從屬性你是用公司的名義,而不是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服務嗎?
經濟從屬性報酬是按你付出的勞務算,而不是按成果算,你不用負擔業務風險嗎?
經濟從屬性設備、機器、材料、工具都是公司出的嗎?
經濟從屬性你不是為了自己的生意,而是為公司的營業目的工作嗎?
經濟從屬性報酬標準是公司事先訂好、可以片面改的定型化條件嗎?
經濟從屬性公司規定你只能透過它提供服務,不能跟客人私下交易嗎?
組織從屬性你被納入公司的組織,要跟同事分工才能完成工作嗎?
其他參考公司幫你保勞保、提勞退,或用「薪資所得」幫你扣繳稅款嗎?做同樣工作的其他人是員工嗎?

指導原則的用語是「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的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就屬勞動契約。官方檢核表開頭的說明也寫:任一項勾選「符合」,代表該項有從屬性特徵;符合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論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要看整體契約內容與事實上受拘束的程度綜合判斷。所以不是全部打勾才算,也不是單看某一項。

「其他參考」那一組要特別注意方向:公司有幫你保勞保、用薪資扣繳,是支持「你是勞工」的證據;但公司沒保、要你開發票或用執行業務所得扣繳,並不能反過來證明你不是勞工,因為那正是名稱和實質不一致時最常見的做法。

03三個情境:同樣叫「接案」,結論可以不同

情境一(假設):每天進公司的「接案設計師」。合約寫承攬,每月固定 35,000 元。每天 9 點到 6 點在公司打卡,用公司的電腦和軟體授權,主管派什麼稿就做什麼、不能推,每季有考核,合約禁止接其他公司的案子。對照檢核表:工時、地點、方法受管制,不能拒絕派工,有考核,工具由公司提供,按月計酬不按成果,不能與第三人交易。這幾乎每一項都符合,從屬性很高,依指導原則應屬勞動契約。

情境二(假設):自己有工作室的攝影師。每個案子先報價,用自己的相機和燈具,自己決定拍攝時間,可以拒絕不想接的案子,同時替好幾個品牌拍,交件後按件請款,拍壞了要自己重拍。工作方式自己決定、自備設備、按成果計酬、自負風險。這是典型的承攬。

情境三(假設):遠端按件的文案寫手。在家工作、按篇計酬,看起來像承攬;但必須在公司規定的時段上線、用公司的系統交稿、照公司格式改到主管滿意、被要求不能替同業寫,報酬標準由公司單方面公告調整。按件計酬這一項偏向承攬,其他項目又有不少從屬性,屬於灰色地帶。這種情況,最後要由主管機關或法院依整體事實判斷,本文不替它下結論。

這三個情境要說的是:不要只看「按件」或「按月」、「在家」或「進公司」任何一個條件,而是整體看你能自己決定多少。

04分錯了,差在哪

指導原則第四點寫明:實際上屬勞動契約關係者,應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勞務提供者可以行使勞工的法定權利,事業單位仍應負擔雇主的法律責任,違反的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具體來說:

  • 勞退 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為適用的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的 6%。
  • 勞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全部參加勞保;未滿 5 人的,依第 8 條可以準用參加。
  • 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 5 條以「受僱勞工」為對象,由雇主為投保單位。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都從這裡來,被當成承攬的人通常沒有。
  • 勞基法上的工時與工資保障: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預告期等。我們整理過加班費與欠薪、資遣費與失業給付的算法,被認定為勞工後都適用。

換個角度看,這些都是雇主本來要負擔的成本。用承攬的名義規避,等於讓工作者自己扛保險、退休與失業的風險。

05真的是接案的人,要自己顧的保險與退休

如果對照之後,你確實是自己決定工作方式、自備工具、按成果收費的接案者,那麼雇主的那一份就要自己補上:

  • 勞保: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參加勞保,投保單位是職業工會。這是接案者取得勞保老年、生育、傷病等給付的主要管道。
  • 勞退自提:勞退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讓自營作業者可以自願提繳退休金;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可以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的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 沒有就業保險: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人不在就保法第 5 條「受僱勞工」的範圍,沒有失業給付,也沒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接案收入不穩,最好自己預留幾個月的生活費。

生孩子的部分倒不必擔心:2026 年起勞保(含職業工會加保)、國保的生育給付都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細節見我們的生育給付整理。

06外送員:2026 年 7 月起有專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2026 年 1 月 21 日公布,第 28 條規定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也就是 7 月 21 日上路。它沒有把外送員一律認定為勞工,而是另立一套保障:

  • 先看有沒有僱傭關係:第 1 條第 2 項,平台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幾個特定條文外,權益保障依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 每筆基本報酬有下限:第 5 條,不得低於該筆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時薪的 1.25 倍,且不得低於 45 元;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每月至少發 2 次,並提供報酬明細表,報酬清冊保存 5 年。
  • 契約與停權:第 4 條,平台要在契約成立後 7 日內提供契約,變更重要權利義務要外送員同意;第 7 條,平台只有在外送員有特定違法或違約且情節重大時才能終止契約,並要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
  • 外送員也能終止契約:第 8 條,平台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時,外送員可以終止契約,平台應發給經濟補償。

消費者端的外送規定,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整理的外送新規消費者篇。

07怎麼主張:先留證據,再找管道

指導原則第五點說,勞務提供者認為事業單位是自己的雇主時,可以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實務上的步驟與欠薪類似:

  1. 留證據:合約、每月報酬明細與匯款紀錄、打卡或上線紀錄、主管派工與要求修改的訊息、考核或懲處通知、公司提供設備與帳號的紀錄、禁止接其他案子的條款。對照前面的檢核表,一項一項找證據。
  2. 請勞工局協處:勞動部常見問答說明,雙方對是否為勞動契約有爭議時,可以檢具契約等相關資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3. 調解:也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確認勞雇關係並補足勞保、勞退、加班費等;調解的程序與期限,我們在加班費那篇寫過。
  4. 申訴:指導原則第四點寫明,違反勞動法令的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認為公司以承攬之名規避勞保、勞退,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檢舉。
  5. 訴訟:談不攏,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

08常見問題

我自己簽了承攬合約,還能主張是勞工嗎?

可以。指導原則第二點寫明,契約類型雖然可以自由約定,但是不是勞動契約要依從屬性實質認定,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簽名本身不會讓實際的從屬關係消失。

按件計酬就一定是承攬嗎?

不一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工資定義本來就包括「計件」;釋字第 740 號也是同時看能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方式(含時間)與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按件計酬只是經濟從屬性裡的一項,要和工時、地點、能否拒絕派工等一起看。

公司要我開發票或用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是不是就不是勞工?

不是。扣繳類別在指導原則裡只是「其他判斷參考」;公司用薪資扣繳是支持勞工身分的證據,但沒有用薪資扣繳,不能反過來證明你不是勞工。

外送員算不算勞工?

專法沒有一律認定。平台與外送員之間有僱傭關係的,依勞基法處理;沒有的,適用專法的報酬下限、契約、停權與申訴等規定。個別外送員是不是勞工,仍要依從屬性實質判斷。

小店找人「接案」,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決定對方的上班時間、地點、做法,提供工具,要求不能接別家,按月付固定報酬,這在指導原則下很可能就是僱傭。真正適合承攬的,是交付明確成果、對方自己決定怎麼做、自備工具、按成果收費的工作,例如一次性的設計或攝影。分不清楚時,照勞工辦理保險與提繳,風險最低。

勞動部的檢核表在哪裡?

勞動部 2019 年和指導原則一起公布了「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是一份可以下載勾選的 PDF,把四組要素細分成 25 項,例如「上下班應簽到打卡」「拒絕指派的工作會遭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包含停止派單)」「須依要求定期排班、輪班或值班」。連結列在文末資料來源。本文的對照表是依指導原則條文改寫的精簡版,要逐項自評請用官方檢核表。

09我們的看法

「接案」本來是很好的工作方式:自己挑案子、自己訂價、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做。問題出在把這個名稱套在一個實際上每天被安排、被考核、不能拒絕、不能接別家的人身上。名稱換了,該有的勞保、勞退、加班費、資遣費就跟著不見,風險全部落回個人身上。

法律與指導原則已經站在實質那一邊:名稱不算數,看從屬性。對工作者來說,最重要的是拿著檢核表誠實對照自己的工作;結果偏向勞工,就把證據留好,再去談、去調解。對小店老闆來說,用承攬省下的勞健保與勞退,在被認定為勞動契約時都要補,還可能被裁罰,並不划算。

制度面,外送員已經有了專法,但設計、翻譯、補教、美業、內容產業裡大量「按件但被管」的工作者還沒有。勞動部已經有 25 項的從屬性檢核表,但目前是要自己下載勾選的 PDF。我們主張把它做成線上自評工具,勾完直接說明哪些項目偏向僱傭、下一步可以找誰,讓工作者與雇主都能先自己對照,並把勞動檢查的重點放在同一單位同時有員工與「接案者」做相同工作的情形,因為那正是指導原則「其他提供相同勞務者之契約性質」這一項要看的。

10我們怎麼查證這篇

這篇不是由投稿或草稿改寫,是我們依讀者需求表裡「自由工作者」這個 0 篇的身分自行選題。讀取日都是 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全文(2019 年 11 月 19 日訂定,沒有找到後續修正);勞動部「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PDF(25 項);勞動部常見問答〈怎麼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更新 2026 年 9 月 3 日)。
  • 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文與理由書(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民法》第 482、490、505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14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 1 至 8、28 條(2026 年 1 月 21 日公布)。

沒有寫成定論的:情境三屬灰色地帶,結論要看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整體事實的判斷。外送員專法的施行細則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等子法,我們沒有逐條讀過。各地方法院對特定行業(例如設計、補教、美業)的判決趨勢沒有整理,本文不引用個案判決。官方檢核表我們只引用說明文字與少數項目,沒有整份轉載。

11給讀者的摘要

合約寫承攬、委任或合作都不算數,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與釋字第 740 號都是依從屬性實質判斷:工作時間、地點、方法是否受管制,能否拒絕派工,是否受考核與懲處,工具誰出,報酬按勞務還是按成果,能否與第三人交易,是否納入組織分工。符合越多越像僱傭,不必全部符合。被認定為勞工,雇主要負擔勞保、就保、6% 勞退,並適用加班費、特休、資遣費等勞基法規定。真正的接案者,要透過職業工會加勞保、可自提勞退 6% 並免計入當年度課稅,但沒有就業保險。外送員專法 2026 年 7 月 21 日施行,每筆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時薪 1.25 倍換算且至少 45 元,有僱傭關係的則依勞基法。主張權利時先留證據,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12資料來源

以上資料讀取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5 日。個案是否屬勞動契約,以主管機關認定與法院判決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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